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扣除额度为两者数低者;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等于或小于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定事项规定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外,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均不应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
四、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当前除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可以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外,其他企业不应存在税前可以列支的准备金。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根据已计入会计利润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申报所得税时,应将计入会计利润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六、资产损失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向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核实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不按公允价转让股权和非货币资产,货币资产损失是否不符合25号公告条件。
七、所得税优惠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的必要前提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因此,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
八、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提请审批或备案所需要的资料也不相同。
企业可以查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并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本企业相关优惠事项审批或备案需要的资料。同时需要注意享受优惠的时间节点和优惠内容。
九、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确认的收入之间的数据相关较大,没有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要求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十、企业弥补亏损数据是否一致
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弥补和结转亏损的数据是否与征收系统的数据一致。
十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要求申报
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总机构没有准确核算,正确分配,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零申报。
十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不符合规定
包括虚列项目,项目不符合三新范围,扩大扣除范围等。
十三、不允许扣除项目
包括赞助支出、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除相关文件明确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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