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往往是避免因冲动离婚的一种缓冲措施,对双方而言达到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让双方都冷静下来,经充分思考后再做出是否离婚的决定。
在分居期间,毕竟双方的财产都是独立管理和支配,并不是在一起为共同生活而支配。那么,此时夫妻各自取得的收入是否为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收入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的。所以即使在双方分居期间,只要没有离婚,各自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果双方的工资收入基本持平,那么,工资仍归各自所有。如果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部分抵偿另一方(1993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就是常见的“收入差”分割法。
为此,笔者认为,在对待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在分居期间,最好是由双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协议内容除明确分居的期间之外,需注明子女在分居期间由谁抚养,不抚养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数额;分居期间的财产管理也应当明确具体的约定。无论子女抚养条款还是财产管理条款,均可以在《分居协议》中约定在双方分居期限届满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办理离婚事项,做为离婚的证据,减少离婚时的各种纠纷。
在这里,笔者简单的举一例,说明《分居协议》签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分居期间,小汽车(车牌号:×××××,登记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管理和使用,所产生的维护费、保险费和交通事故赔偿费等费用由女方承担,在双方分居期间届满后,离婚时,该车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补偿款××元。
综上,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仍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居时,通过签订《分居协议》明确财产分割的所有权和管理、支配权,并做为离婚办理的证据,避免因约定不明确,造成诸多的财产分割纠纷,加重自身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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