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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搞定企业利息收入风险分析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1 15:25:36  

小税官甲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其财务费用的风险疑点分析时发现,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全部都应当予以资本化。小税官一下子就蒙圈了,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的财务费用就为负,那么这个利息收入是不是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当凡人遇见利息,一般会从三个方面一一求证。

第一步:搞清楚利息收入的来源

是企业让度资金使用权、把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利息?还是企业银行存款的存款利息?对于企业存款的银行利息收入,是企业的非经营性收入,在收入利息的时候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冲减“财务费用”即可。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银行利息

对于企业让度资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可就不能简单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而是应当开具发票并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费,增值税记入“应交增值税”,其他附加税费记入“税金及附加”核算,

小税官马上说:这个利息是银行存款利息。

“恩,那就不用记入收入,真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步:搞清楚利息支出的情形

利息支出,一般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投资人未足额出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二是已缴足资本金的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贷款利息;三是纳税人支付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贷款利息。

对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这部分不得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资本金与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分期计算,按年合计调整。如:

则该企业2016年不得扣除的利息=

7.5*200/500+2.5*150/500+16*100/400=7.75(万元)

对于企业投资者已足额交纳出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列支“财务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照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扣除,不得直接列支“财务费用”。

第三步:搞清楚利息支出的调整规则

利息的纳税调整规则很简单,“只管调整,不计其他”。对于企业已经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无论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前,已按照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计算经营利润,如企业当年利息收入5万元,当年利息支出20万元,则在利润表计算企业利润时,共列支财务费用15万元。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只需要考虑纳税调整的利息收入或是利息支出就行了,不需要考虑无需调整的部分,至于调整后“财务费用”是正数还是负数,全都不用管。负数的费用,就是财务费用收益,正数的费用,就是财务费用支出,均已在计算利润时已经计算,可不能再算一遍。

“我知道了,调整前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都在利润表中予以计算了,纳税调整时,我只需要计算调整的利息收入或是利息支出的部分就行了,其他的在利润中仍然已经计算反映,不能再调整一次。”小税官恍然大悟。

“正是这样,这个规则不仅仅是财务费用适用,其他的一般性的所得税调整项目也同样适用,但是却不适用加计扣除和减记收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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