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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增值税?业内人士称税收政策仍有待完善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1 15:44:12  

只有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能免税,使得资金越来越只在金融机构之间流动,会进一步强化金融业为自己服务的倾向,不利于资金向实体经济流动。因此,建议对所有纳税人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最近一段时间,金融和保险企业对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讨论颇为热烈。作为一家大型保险企业的税务负责人,笔者认为现行规定还有进一步完善空间。

免税范围规定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纳税人持有债券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征税范围内,政策规定明确免征的,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明确规定免征的,则应缴纳增值税。

那么,免税范围究竟有哪些?36号文件附件3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先后发布,分别明确规定: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券(以下统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件附件3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关注的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是作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只有特定“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方可做免税处理。特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是指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上述范围以外的机构,因不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其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除了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券外,债券还包括各类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以下统称企业债券)。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持有各类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无论是金融机构持有还是非金融机构持有,一律征收增值税。

现行规定有待完善

从实务角度看,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规定还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对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从非金融机构角度看有失公平,也会对整个社会的资金配置产生扭曲效应。一家金融机构和一家非金融机构同样持有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非金融机构则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因身份不同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从非金融机构角度看明显不够公平,降低了非金融机构投资金融债券的积极性,减少了非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不利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需求方融资,从而对整个社会的资金配置产生扭曲。更重要的是,只有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能免税,从税收政策层面会鼓励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各自发行的债券,使得资金越来越只在金融机构之间流动,会进一步强化金融业为自己服务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对所有纳税人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均予以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各类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也缺乏应有的税收激励。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但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融资难和融资贵。与金融债券相比,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券,要比金融企业支付更高的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成本。如果对企业债券利息予以免征增值税,要么会降低债券发行企业的利息负担,要么会提高更多主体投资企业债的积极性,或者兼而有之。

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改变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通过金融脱媒,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对接,形成市场化的利率,既可以降低资金需求方的资金成本,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供给方的资金运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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