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场地的租金收入,是开具广告业发票还是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 问:户外广告场地的租金收入,是开具《广告业》发票还是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告业营业税征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94号)第六条关于“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规定判定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目注释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广告相关服务,是指纳税人利用媒体、载体为客户商品、劳务作宣传发布时一并提供的设计、制作、安装等相关业务。广告相关服务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上述所称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是指利用媒体、载体进行宣传发布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3.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张贴广告。 4.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5.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6.利用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7.利用馈赠实物、宣传单进行广告宣传。 8.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彩信进行广告宣传。 不具备广告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将载体以租赁形式转让给他人经营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受让者支付给不具备广告经营业务纳税人的承租(包)费用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纳税人兼营广告业和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所述,如贵司属于应按广告业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上述出租户外广告场地也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的,则应开具广告业的发票,相反,则应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 建议贵司根据文件的指引进行甄别,如仍无法确定的,可提供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作出具体的涉税界定。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穗地税发[2003]141号文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 另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09号)有关扣除管理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对广告代理业,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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