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将不动产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5年,合同约定乙企业要将5年的租金50万元,前期一次付请。请问:甲企业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的规定按照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一次确认为当年的收入,还是按照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期分期计算收入? 您的问题应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总局网站已显示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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