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案例
明凡公司是从事地平漆生产与研发的企业,2018年从政府部门取得研发专项拨款300万元,该项拨款有专项拨款文件以及针对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那么,明凡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要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哪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最划算呢?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相关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明凡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拨款300万元,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那么,如果企业将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同时,该项拨款也用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则其专项拨款用于支出时也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即企业应确认收入额为3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额为525万元【300×(1+75%)】。
二者对比,当企业将专项拨款用于应税收入时,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25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33.75万元(225×15%)。
因此,将这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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