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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仓库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3-31 11:57:00  

问:

  我公司是河北省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12月将一处2012年自建的仓库对外出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一条规定,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

  综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消备案制,其他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均应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因此,你公司出租仓库应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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