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企业所得税资深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税收优惠 > 购置节能环保节能设备

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减免内容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04-08 12:00:57  

环境保护产业是以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环保产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环境保护产业具体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抵免政策、减计收入计算所得税政策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例1】浙江省A企业是针对周边印染厂排污2008年注册的一家从事公共}亏水处理的居民企业,该企业2008年6份投产发生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计算2008、2009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分析:A企业2008年6月取得第一笔收入,按税法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因此2008、2009、2010年为免税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抵免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仃A--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前款该规定的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2】山西省B煤矿2009年9月份,自筹资金投资兴建环保项目完工投产,企业购置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环保设备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价税合计702万元,取得设备发票,当月认证已抵扣,运费及安装费55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

分析:

(1)首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额X25%=3000X25%=750(万元)。

(2)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600万元,投资为自筹资金符合抵免条件,但投资额不包括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及安装费。

(3)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600×10%=60(万元)。

(4)准予抵免的投资额=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750万元大于60万元,可于抵免60万元。

(5)2009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750-60=690(万元)。

减计收入计算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寸收入。《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例3】江西某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独立法人机构,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周圈居民取暖,2009年取得的供暖收入1100万元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即99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