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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核算内容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5-09 11:34:59  

  会计核算

  1.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2.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

  1.政府补助要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2、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该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捐赠利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盘盈利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盘盈收入。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企业盘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金额按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定。但你公司扣除盘亏损失,应按规定整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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