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联申报管理
1、问:关联申报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关联申报管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问: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问: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共计9张表。
4、问:判定关联关系的存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5、问: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税发(2009)2号文件明确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6、问: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仅仅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吗?
答:不仅仅限于企业自身,还包括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7、问: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对相关资料所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8、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具体指什么样的企业?
答: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9、问: 对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的时间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10、问: 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资料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11、问: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核定征收?
答: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2、问: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何种方法?
答: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3、问:企业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4、问: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何时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部分 预约定价安排
1、问: 企业是否有权利选择同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答: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2、问: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答: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3、问: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分几个阶段?
答: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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